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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

作者:  发表日期:2019-10-10

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

 

 

为确保选用教材的内容与课程教学目标相一致、理论教学与能力培养相结合、多种媒体课件与之相配套,逐步实现教材建设与管理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科学化,结合我院的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 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,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,也是深入教学改革、稳定教学秩序的基础。

第二条  搞好教材建设与教材管理,是提高教育质量,促进专业和课程建设,实现我校人才培养任务的重要保证。

第三条  学校教材管理的职能部门是教务处。教务处具体实施全校的教材建设及教材的版本确定、征订、发放等,并为全校师生提供教材信息咨询服务。

第二章  教材建设

第四条  校学术指导委员会负责全校教材建设的组织与审定 ,教务处负责具体工作。

第五条  各系(部)根据学校人才培养和办学的实际需要,积极开展教材的研究与建设工作,提出本部门的教材建设规划。

第六条  教材研究的内容包括:

1、专业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课程教学的特点;

2、教材结构、内容及教学方法的改革;

3、教材的评价;

4、与教材相补充的多媒体教材的建设。

第七条  教材建设的重点是:

1、具有优势和特色的专业课程或新建专业、新开课程的教材;

2、专业主干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的教材;

3、实习实训课程的教材;

4、专业特色教材。

第八条  教务处依据学校教学与课程建设的总体要求,核查、汇总各系(部)的教材建设规划,上报学校学术指导委员会审议。

第九条  全校的教材建设规划、自编教材编写立项等,由学校学术指导委员会确定。

第十条  学校鼓励各专业教师积极争取省、部、国家级重点教材建设的立项,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及其它条件。

第十一条  承担教材编写任务的教师,按规定计算教学工作量。

第十二条  重点校级教材建设项目,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。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,实报实销。结项年限一般为两年,两年内不能结项者,视为自行放弃,予以销项并不予重新立项,收回剩余补助经费,已支付部分在今后同类经费中扣减。

第十三条  做好教材特别是自编教材的质量跟踪调查,了解教师和学生对教材的意见及建议,并及时反馈。

第三章  教材的编写与审核

第十四条  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,教材主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
1、多年从事该课程的教学,教学经验丰富,有一定的教材编写经验,具有副高以上职称;

2、专业水平较高,在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的科研成果;

3、文字表达能力较强,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。

第十五条  主编有权选择参编作者。教材参编作者应具备下列条件:

1、有从事该课程教学三年以上的经历;

2、有讲师以上职称,发表过两篇以上专业论文;

3、文字表达能力较强,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。

第十六条  每本教材设主编1人,副主编1—2人,参编人数不宜超过5人。主编负责对全书的修改、统稿。

第十七条  有专人负责审稿,以确保教材编写的质量。

第十八条  教材编写人员应树立育人为本的教育思想,适应培养面向21世纪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要求;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问题,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。

第十九条  编写的教材必须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,努力反映本专业的特色和最新教研教改成果,并做到文字精炼、语言通顺、概念准确、叙述严谨、说理透彻。

第二十条  各系(部)应加强对教材编写工作的检查、督促;主编须按时完成编写工作,及时将书稿送教务处,由教务处提交学校学术指导委员会审定。

第四章 优秀教材的评选与奖励

第二十一条  凡由学校教师或管理人员主编、在教学中使用两年以上 (含两年) 的教材、实习实训指导用书、习题集等,质量较高,反映较好的均可以申报优秀教材评选。已获过奖的教材,一般不再参加评选。

    第二十二条  优秀教材的条件:

1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,努力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。

2、有与本专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水平,有较强的理论性和系统性,能够正确地阐述本专业基本理论和概念,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。

3、与本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相适应,满足专业培养的课程教学需要,取材合适,内容阐述循序渐进,富有启发性,使学生能够掌握基本理论、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。

4、文字流畅,符合规范化要求,插图正确,图文配合恰当。

  第二十三条  评选办法:

1、根据学校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主编教材的实际,每2--3年评选一次。教务处负责组织与实施。

2、等级与数量:设一等奖、二等奖、三等奖三个奖项,每个奖项的数量视参选情况确定。    

3、评选程序:本人提出申请,教研室推荐,所在系(部)审核,在广泛收集学生和使用本教材教师的意见后,填写《优秀教材评选登记表》,附两名高级讲师上或相当水平的院内外专家的推荐意见,报教务处汇总。推荐意见应具体、详实、明确。教务处审查,教学指导委员会评选,报院长批准后公布。

第二十四条  奖励办法

1、获奖者颁发院级优秀教材证书;

2、给予一定的物质(奖金)奖励。

第五章  教学用书计划与版本选用

第二十五条  教务处根据各系(部)上报的教材计划,结合库存情况,制定全校的教学用书计划。

第二十六条  为保证教学质量,在教材版本的选用应遵循以下原则:

1、有学校自编教材的课程,优先选用自编教材。

2.优先选用省部级以上的获奖教材、“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”、“十三五”国家重点教材和校级以上重点建设和规划的教材;理工类、财经类、政法类的课程,使用近3年新出版教材的比例应达到50%以上;优先选用本专业职业技能操作性强的教材。凡已有的上述教材的课程,不得降格使用其他教材。

3、教材的选用实行责任制,由教研室提出初步意见,经所在系(部)负责人签署意见后,报教务处核准。非正常渠道发行的教材,教务处有权拒绝订购。未履行上述程序、未经教务处核准的教材,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征订和发给学生。凡私下向学生推销教材,一经查实,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
4、计划征订的教材,不得随意变动版本。确需变动的,必须严格审批。

第二十七条  所有订购的教材,以及印制的讲义、指导书、教学大纲等教学教辅材料,由教务处验收入库,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发放。教务处分学期向学校财务处提交入、出库报表,做到帐物相符。

第二十八条  教务处在编制教学用书计划和印制讲义的工作中,要积极与各系(部)、各教研室及有关部门配合,做到有计划、早安排、严掌握,避免发生备而不用、备多用少而造成的积压浪费现象。

第六章  教材的采购与发放

第二十九条  所有教材的采购,均由教务处按计划数统一向人社厅、有关出版社、新华书店等供书部门预订,保证教材和讲义的课前到位率达95%以上。

第三十条  教务处负责全校的教材发放工作。教材的发放要及时、准确、规范:

1、每学期学生所需教材,以班级为单位,在规定的时间内,由班主任带队到教材库统一领取;领取时,应签字核实;因故推迟报到的新生,凭交费单据到教材库领取教材。

2、教师用书由各系(部)教务干事统一到教材库领取。同一教师在不同班级讲授同样课程并使用相同教材的,或同一教材使用未超两年的,原则上不得重复领取教师用书。

3、各班级在领取教材时,应当面清点;对缺页、倒页、白版等有印刷、装订质量问题的教材,教材库负责调换。

4、教务处不负责教材零售和教学参考书的供应工作,特殊需要者,须经系(部)同意,教务处批准。

 

第七章  教材的保管与结算

第三十一条  教务处负责全校教材的验收、入库、保管、预结算等工作,做到书目清楚,书库整洁,排列规范,服务优质。对采购的教材,应严格出、入库手续,认真填写出、入库清单,并做好已入库教材的防火、防潮、防霉、防虫、防鼠、防盗等工作。

第三十二条  学生按学年交纳教材费,教材结算由院财务处从教材费中统一支付,其中包括部分教材杂费。教材杂费主要用于作业本、材料纸、学生试卷、教学讲义、毕业论文稿纸及封面、教学参考资料等。教师用书、存档教材和部分报损教材。由学校支付。

第三十三条  凡在教材经费中列支的费用,均由教务处办理报帐手续,专款专用;其他确需在教材费中列支的费用,须经有关领导批准。

第三十四条  我院自编教材的稿酬按以下办法处理:

1、公开出版的教材,由出版社按约定的稿酬标准支付;

2、未公开出版的教材、大纲、教学参考资料等的稿酬,按学校按相关规定或约定支付。

第三十五条  学校应保证教材建设的经费投入,用于教材编写的资助费、出版垫资和小专业教材出版的补贴,以及讲义、教学大纲、教学资料等的稿酬及印刷费用。教材建设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,教务处每年向主管领导进行报告。教材发行收入,作为教材建设的专项资金。

第九章  附则

第三十六条  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专业教学计划中所列课程的教材、讲义、教学大纲和有关教辅材料、参考资料的建设与管理。

第三十七条  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八条  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